为引导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9号),我委组织编制了《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6年12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我委就业与服务业产业协调科。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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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2日
(联系人:王志军 联系电话: 0773-2801089,电子邮箱:glfwyxmz@163.com)
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发〔2016〕9号 ) 精神,引导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是指以特色资源或优势产业为核心,以某一服务产业为主导,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的特定功能区;或者根据资源禀赋、交通区位和消费需求,企业成散点式密集分布,共享资源、共筑平台,聚而成市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服务业集聚区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注重对集聚区规划、建设、改造、培育等的引导和扶持,注重对集聚区招商和运营的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符合桂林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在市内外乃至自治区内外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具备行业引领作用;
(三)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区域边界基本确定、投融资与开发方案明晰、市场招商策略清晰;
(四)有明确的管理运营或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能够为集聚区内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人才、技术等公共服务;
(五)有大型企业入驻,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态势基本形成;
(六)集聚区产业统计或行业运行监测体系健全;
(七)具有相关吸引外部经济体及人才入驻、扶持产业发展、培育企业成长和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服务业集聚区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不同行业和业态,各类集聚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综合服务集聚区
生态旅游综合服务集聚区以从事旅游服务、休闲度假企业为主体,以旅游产品(项目、景区、线路、业态、产品等)或休闲娱乐重大项目为依托,特色鲜明,配套完善,产业链长,拉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覆盖区域土地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综合收入5亿元以上;文化旅游综合服务集聚区以从事文化演艺、休闲娱乐的企业为主体,以文化休闲娱乐、特色文化商业街区等文化娱乐类重大项目为依托,区内有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重点布局在城镇建成区内或近郊,规划占地面积1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综合收入3亿元以上;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布局在交通网络核心节点上,以游客集散和综合服务为主要功能,占地面积50亩以上,年集散游客100万人次以上,综合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健康养生养老集聚区
以从事休闲健身、养生旅游、医疗旅游、特色康复、社会化养老的企业为主体,以健康养生养老重大项目或产品为依托,区域内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支撑有力,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较长,配套较齐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覆盖区域土地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特色康复、社会化养老类集聚区占地面积2000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三)商贸与现代物流集聚区
商贸与现代物流集聚区主要包括新型/特色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物流综合服务功能区,均应具有明显的区位和交通优势。新型/特色专业市场应具有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信息发布、储运配送、加工包装、检验检测、产业延伸和价格形成等新型市场功能,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年度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成为区域性的商品集散中心;大型商业综合体以产城融合、便民利民和促进消费为目标,集成食、住、购和休闲娱乐等综合功能,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物流综合服务功能区应具有商品集散、存储、中转、加工、配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入驻物流企业在1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2家,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仓储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四)金融商务集聚区
以城市中央商务区(CBD)形式集聚,包括金融、商务、商贸、展览、演艺等企业,以商务楼宇、总部基地、会展中心等为载体,着重凝聚城市功能高端要素,提供城市综合配套服务,具有较大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辐射力,覆盖地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原则上入驻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或机构)达1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
(五)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集聚区
以传统文化、文化传媒、时尚创意、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策划、出版印刷、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动漫游戏等企业为主体,有大型项目为支撑或集聚较多同类企业的功能区,在区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占地面积 150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入驻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或机构)达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六)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
以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系统集成、服务外包企业为主体,重点布局在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占地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入驻软件或信息技术企业20家以上,拥有一批软件骨干企业,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七)科技服务集聚区
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以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和技术孵化器、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推广中心为载体,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提供科技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信息咨询、产权交易、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功能区域,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孵化支持体系,占地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入驻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八)教育培训集聚区
以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留学教育、社会化培训服务等为导向,以大学城、职教集聚区为主要形态,深化产教融合,重点发展职业教育、面向东盟的留学教育、技能培训、劳务培训、技术技能人才再教育和再培训、继续教育、在线教育、技术研发等,合力打造人力资源区域性培训集聚区。大学城或职业教育园区覆盖区域土地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年学费(培训费)收入3亿元以上,集聚教育或培训机构7家以上;鼓励发展楼宇型培训集中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集聚社会化培训机构10家以上,年培训费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独栋楼宇,视作教育培训集聚区进行扶持和培育。
(九)综合性服务集聚区
综合性服务集聚区以重点产业为主导,集成集聚多种类型的服务业企业,区域内金融、培训、信息、会展、物流、营销、商务和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完善,满足企业共性需求,占地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入驻服务业企业达1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由集聚区管理服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集聚区所在区、县政府或市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集聚区认定申请。
申报市级服务业集聚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认定申请;
(2)县区政府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推荐意见;
(3)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4)集聚区符合土地、规划、环评等证明文件;
(5)集聚区规模数据:用地面积或覆盖面积(含四至边界、规划图、区位图等)、建筑面积、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缴纳税费、安置就业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6)集聚区硬件平台和软件环境等综合支撑体系建设情况;
(7)管理运营机构情况;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集聚区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形成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推荐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授牌。经市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授予“桂林市服务业集聚区”标牌。
第四章 管理、考核和扶持
第十条 已认定的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定。
第十一条 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集聚区考核办法,对集聚区建设、管理和运营状况进行年度考核。达到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标准的,及时组织验收和认定;已认定的集聚区考核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政策支持
(一)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经认定,通过桂林市广西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或市本级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集聚区项目建设优先列入市级重大项目管理,优先推荐列入自治区级层面统筹推进,优先列入桂林市广西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市本级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优先推荐争取自治区和国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
(三)对集聚区内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延期纳税。
(四)集聚区内产出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聚区内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人才支撑
(一)鼓励高校、中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服务业集聚区合作开办不同类型的人才实训基地,符合有关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助,给予优先安排。
(二)服务业集聚区企业根据需要引进的服务业高端人才,优先享受市高端人才扶持政策,县区政府并应在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组团品牌化发展
鼓励集聚区企业灵活采取多种合作方式,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或行业合作组织等,扩大企业间交流合作,突出整体特色优势,完善产业链,避免“低端同质竞争、高端缺失”,扩大影响,打造品牌,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对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变化情况,对集聚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