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本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协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件为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在发布形式方面,以委名义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
(二)在规范对象方面,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包括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在规范内容方面,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四)在适用效力方面,能够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反复适用。
本委或者本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上报的文件,同时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本委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超越本委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四)设定的行为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条件是否合法;
(五)是否与本委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六)文字、体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主办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在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5个工作日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政策法规处应当提出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或报请委领导签发。
第六条 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其合法性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未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
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经与主办处室沟通,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我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常见文件类型
附件
我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常见文件类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委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供参考):
一、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会议、活动的通知;
三、格式文本、报表;
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
五、单纯转发的文件;
六、对具体项目的批复;
七、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
八、部署具体监督检查、稽察整改等工作的通知;
九、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
十、不直接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