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委干部职工、各位群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识别防范能力,现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如下: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种植(养殖)、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为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长期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现“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依次。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六、非法集资常见诱骗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夸大宣传造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止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有的不法分子通过城市生活类网站、社区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和微信、QQ等即时通迅工具,传播虚假信息有的不法分子采取在城市繁华路段开设豪华营业门面、在写字楼精装办公场所、邀请群众参观投资经营项目等方式,向群众展示自身实力雄厚的假象,获取群众信任,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利用亲情诱骗。目前大多非法集资活动类似传销活动,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老领导、邻居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4.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七、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止的是骗取银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八、部分法律法规知识摘编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外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百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百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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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