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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app中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时间: 2015-12-28   (来源:桂林市发改委    
                                           第一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业主。
(二)编制审批、核准相关文本的中介机构。
(三)进行审批、核准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设计(审查)程序,设计(评估)文本是否符合要求。
(四)实施审批、核准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五)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的建设内容实施,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超规模 建设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委现场查验。
(二)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及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取消许可: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撤销原审批(核准)批复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收回资金:对于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收回资金。
(三)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提请纪检部门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查实施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
(二)定期抽查项目的核准材料、文件等。
(三)到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实施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明确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二)实施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选择检查对象,对部分项目的核准材料、文件等进行抽查;必要时到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实施单位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撤销。
(一)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的。
(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撤销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行政许可,并发出通知(决定)书。
接到通知(决定)书的实施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撤销,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三项:转移下放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际建设规模与内容符合批准文件情况。
(二)项目投资符合批准文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委现场查验。
(二)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及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符合批准文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建设。

                                                  第四项: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业主、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资金来源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进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委现场查验。
(二)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及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取消许可: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或撤销原审批批复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取消下达的计划,收回资金:对于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收回资金。
(三)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项目业主、工作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提请纪检部门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基于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项: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桂林市发改委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问题主动整改。
(二)定期检查:原则上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第六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规划实施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进度要求。
(三)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是否实施,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进度要求,已建成的项目是否切实发挥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
(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
(三)规划实施终期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查实施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对存疑的进行专题询问。
(二)开展第三方监测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通知实施单位报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二)实施单位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三)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监督并定期汇总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实施单位原因造成规划无法落实的,指导实施单位改进工作;
(二)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因客观原因造成规划脱离实际、无法落实的,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必要调整,同时做好指导实施单位重新修编规划工作。

                                          第七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

组织形式核准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批复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开展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委现场查验。
(二)自查报告:监督检查对象结合监督检查内容及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制定检查方案,选择检查对象并下发检查通知,要求检查对象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实施: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整改。
(二)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项:市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五)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投资或参与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上级交办稽察的项目。
(七)经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三)是否依法进行开工、施工、竣工验收。
(四)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勘测设计的要求。
(五)项目工程质量稽察。
(六)设备采购稽察。
(七)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八)投资环境稽察。
(九)项目效益稽察。
(十)其他必须稽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依照稽察内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稽察。
(二)专项性稽。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对项目的稽察要求或社会投诉举报的内容,依照稽察内容对项目进行单项稽察或多项稽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业主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在稽察单位召开稽察事项的专门会议。
(二)查阅资料。查阅稽察项目的前期批复文件、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建设合同、报建资料、施工图纸等。
(三)实地察看。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进度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出稽察通知。稽察部门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发出稽察通知书。
(二)实施项目稽察。稽察部门根据稽察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三)出具稽察报告(总结)。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及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交稽察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稽察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并要求根据相关职责权限责成涉及单位及时整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取消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取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四)暂停拨付财政建设资金。
(五)责令暂停项目建设。
(六)暂停下一年度同类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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