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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
时间: 2017-12-29   (来源:建设协调科    

为科学有序推进我区铁路建设,更好发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优势,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开工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范围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包干范围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费用,必须交纳或发生的被征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的费用,以及道路、沟渠改移涉及到的非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用和超出既有标准增加的费用。

(二)拆迁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含环保拆迁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涉及拆迁,既有铁路生产生活设施和多经、集经设施拆迁)的补偿费用。

(三)“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费用。

(四)压覆矿产资源及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引起的补偿费用。

(五)因建设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表土存储管理及利用费用,按照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2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的报批、补偿、复垦等费用以及耕作层表土剥离、运输费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范围之内,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测算依据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测算依据

1.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2.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 号)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未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3.项目涉及的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由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与被搬(拆)迁人协商补偿,或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等相关规定,按照恢复“原功能、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进行评估,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 号)要求,广电设施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

4.农村房屋征收回建用地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5.项目收回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6.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 号)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执行。

7.项目建设占征用林地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 号)报批,由申请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上缴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种税费)。

(二)征地拆迁安置税费测算依据

1.合资(合作)项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执行。

2.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按照合资(合作)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总额的4%提取。

3.项目建设协调费,正线部分按每公里8万元安排,站场部分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安排。

4.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1%核定。

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核定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前介入,组织设计单位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贯彻“地质选线、环保选线、拆迁选线”的原则,要根据项目沿线城镇、工业布局和项目功能定位,科学确定线路宏观走向方案,合理绕避特殊敏感点、密集居住区、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矿产资源等重难点拆迁。综合考虑地质、工程、环保、集中拆迁点(含相关法律规定的铁路影响范围内的拆迁)等因素进行经济选线,调查落实征地拆迁数量,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迁改,影响范围内的地震台及军用设施等数量。同时,要认真调查落实征地拆迁数量及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建筑物改移方案。对沿线地震台、雷达站、机场、坑道等国防、军事、气象、航空设施,应全面加强调查其位置、规模、等级、限界以及各项防护标准,避免实施阶段增加相关间接补偿费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会同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重点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及立交、改移道路、沟渠、三电、管线等迁改项目框架协议签订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进一步做好全线征地拆迁数量调查工作,并建立影像资料。调查形成的影像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及时提供给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影像资料形成以后出现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构筑物、废弃物等,不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会同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设计单位提报的征地拆迁方案、数量和补偿标准共同核实并出具意见,经确认后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设计单位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范围、数量的测绘工作,核定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重点建筑物改移方案;调查和收集当期执行的自治区、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市场评估参考价格等资料,进一步落实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改移方案,计算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会同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沿线市县及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设计单位按照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数量、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修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册文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审查批复。

(三)正式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站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四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站场征地应避免各专业协调不够,造成犬牙交错的情况,综合开发用地应结合站场设计边界和开发业态布置并纳入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及铁路综合开发要求需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四)设计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各项应缴纳规费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或综合区片价,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相关补偿标准。大型临时设施应结合地方规划和铁路车场分布、铁路综合开发合理选址,尽量永临结合或利用非农用地。无法永临结合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计算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

(五)正式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可以采用货币补偿、迁建安置等方式。采用宅基地安置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与原宅基地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差额、区域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可以纳入征地拆迁成本。采用集中安置的,执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土地采用划拨方式,安置房成本价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当地政府物价、建设部门公布的(或经审计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原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不再另行补偿。

正式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敏感建筑物,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用功能置换方式处理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计算纳入征地拆迁成本;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用拆迁处理的,可适当考虑安置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用。

(六)正式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予以拆迁补偿。无地面建筑物的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划拨用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给予补偿;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商地方政府优先采用土地置换方式。对于无法置换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结合影响地价因素给予补偿,或参考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以市场价格货币化补偿的建筑和企业应避免重复计列征地费用。正式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敏感建筑物,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用功能置换方式或拆迁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计算相关补偿费用。

(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被压覆矿产范围,按照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计列相关费用。

(八)改移道路(沟、渠),“三电”和地下管网改迁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满足设计规范原则确定迁改费用补偿纳入征地拆迁成本。实施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产权单位或地方政府承担。具体根据共同调查确认的工程实物数量、改迁设计方案结合专业造价定额指标测算协商确定。

(九)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框架协议,明确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用的范围和内容,计入股份的权益额度。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以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由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协议明确的工期和费用要求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签订后内容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因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政策变化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协商确定;如因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充协议。

五、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一)征地拆迁工作进度要求。征拆实施协议签订以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协助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杜绝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临时搭建等现象发生,配合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征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护合理诉求。根据征拆实施协议约定,由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铁路用地图、征拆资料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在施工队伍进场前提交50%以上的红线用地,或与产权单位签订80%以上补偿协议,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在6~8个月内完成。没有达到上述要求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开展施工。

(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强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应依规参与征地拆迁全过程,对征地拆迁事项的执行要形成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与地方政府、被征地拆迁人五方确认签证,及时按规定对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对征地拆迁总费用核定或重大单项征地拆迁事项可委托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意见,对征地拆迁资金流向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三)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及时完善征地拆迁手续。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失地农民保险、占补平衡、耕地占用税、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从征地拆迁包干费用中列支。

六、征地拆迁安置包干工作职责分工

(一)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完善征地拆迁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筹集落实征拆资金及时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具体如下:

1.协助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完成土地预审、先行用地报批,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工作;

2.核实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数量;负责对已确认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监管;杜绝突击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现象;

3.按照铁路用地图,组织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计划提交建设用地,及时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手续;

4.根据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组织实施“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评估沿线压覆矿产资源,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协调省、市、县、乡级及以上道路与铁路交叉跨越问题;

5.对项目建设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进行修复或补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6.按照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约定,代交项目应承担的征地拆迁相关税费。

(二)设计单位工作职责

设计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职责,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一般包括:负责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调查收集,定测阶段形成完整的征地拆迁数量影像资料,并按规定计算征地拆迁费用,配合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费用;对征地拆迁实施数量提出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设计阶段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补偿标准和迁改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工作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作为建设项目实施推进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专门征地拆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前期征地拆迁调查和土地勘界工作,与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共同核实数量和补偿标准,确定迁改方案和补偿费用,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全过程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协调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按进度到位、提供建设用地;会同铁路项目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和费用进行确认,组织第三方审价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拨付资金,确认股比等,对实施阶段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办理使用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及不再使用的后续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移交工作;负责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提交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报批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勘测定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编制及报送审查工作;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材料并申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程序报批;项目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需要进行行洪论证,负责编制防洪影响报告书,按程序报批;负责报请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勘探,配合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涉及文物的考古发掘、迁移、拆除的审批和实施。

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主动加强与当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衔接沟通,及时解决因施工出现的以下相关问题:

1)施工造成地表水水系破坏,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并给予损失补偿。损失补偿费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施工结束后可以自然恢复的,只给予群众施工期间的损失补偿;不能自然恢复但可以通过工程措施恢复的,要修建相应工程恢复供水,并补偿误种损失;不能自然恢复也不能通过工程措施恢复的,其农田按照有关规定作水改旱处理,负责另辟水源解决群众生活用水,并承担相关赔偿及建设费用。

3)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农民农作物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因施工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应当事先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尽可能避免因施工造成群众房屋受损。因施工造成群众房屋受损的,接照“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房屋受损的施工单位负责,能修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法使用道路(含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许可,与道路权益人(含区直公路管理部门、市、县公路管理部门和村民组织)签订使用协议。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所使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如发生损坏,要及时修复,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将道路状况恢复到原有水平,未恢复的,按照恢复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四)相关中直、区直单位职责。

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督促检查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财政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广西铁路建设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执行经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铁路建设预算资金的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有关政策性问题,指导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指导设区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沿线市、县及时受理和完成铁路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及时审查项目建设用地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跟踪国土资源部用地审批;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集体土地征收等有关工作,指导并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的重大政策。

环境保护厅: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有关问题。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相衔接有关问题,做好项目规划选址配套相关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建设涉及的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与公路、航道交叉等有关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相衔接有关问题,做好项目规划选址配套相关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建设涉及的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

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与公路、航道交叉等有关问题。

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协调指导工作。

农业厅:负责对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的评定工作。

林业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指导和督促市、县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文化厅:负责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文物、古迹的评估及协调指导工作。

审计厅: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设施的拆迁事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铁建办):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协议执行情况和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进展情况;加强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衔接,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项目建设突出问题的意见建议。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用款需求做好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筹集、拨付和管理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费;配合铁路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测算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总额;负责与项目业主共同审核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上报的征地拆迁安置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验工计价工作,并配合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超出包干费用范围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测算;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其所属电力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自治区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配合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管理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管理模式。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实行“分级核算、分类包干、自主调剂、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在不突破包干总额的基础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可由铁路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主调剂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筹措。合资(合作)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由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有关规定进行筹措。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拨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合资(合作)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及费用包干协议,并开设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专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铁路征拆安置工作机构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拨款。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安置包干费用的30%拨付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铁路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启动资金。其余费用根据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和验工计价工作进度,参照上述程序向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拨付。

(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管理。各设区市有关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加强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适用本办法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52 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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